根据《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京津冀医学伦理审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冀卫发〔2023〕12 号)要求,对于由京津冀区域内医疗机构牵头开展的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我院作为参与机构,可认可主审机构(牵头机构)的伦理审查结果,并按照简易程序对本机构开展的相关项目进行审查。
具体文件要求请参见:https://www.tj-fch.com/system/2025/11/10/030178851.shtml
津公网安备12010402002070